来源:ued直播在线观看 发布时间:2026-05-26 09:06:58
发布日期:2026-04-27 10:13来源: 万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2)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申请鉴定疾病相关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心脑血管疾病提供一年以上的住院治疗病历;癌症、截肢、尿毒症、双目失明的职工只需疗程结束提交相关住院病历,不受一年以上时间限制;癫痫病职工必须要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二年以上住院病历并提交近一年癫痫发作的病史记录;患精神类疾病职工必须要提供五年以上县级以上精神疾病专科医院的住院治疗病历。
(3)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发票(报名后退还)及其复印件或能证明医疗费用情况的文字材料。
4、提供一张复印(正、反面)在A4纸上的身份证及扫描件,一张近期彩色一寸免冠照片和电子版(大小不超过500KB)。
5、符合条件的职工需填写《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件3纸质版及扫描件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附件9纸质版,并填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汇总表》汇总表同时报电子版及纸纸版。《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信息比对表》、《劳动能力鉴定医保信息比对表》填报纸质版(加盖公章)及电子版。
6、鉴定费用。依据晋发﹝2016﹞467号文件的规定,鉴定费为每人350元。
1、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地点组织本单位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参加鉴定。
2、职工因伤、病情危重无法自主行动,且不能采用常规辅助手段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现场鉴定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组织相关专家上门鉴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视同为放弃,当次鉴定终止。
4、职工参加现场鉴定(体检)时,所患疾病为精神类疾病的职工,鉴定体检时必须由监护人陪同,其他原则上只能由本人进入鉴定体检现场。
5、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申请鉴定人应积极努力配合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辅助诊断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鉴定人承担。
1、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市劳鉴办不予受理。
2、用人单位超出本通知规定申请报名截止时间或因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重新申请报名超过截止时间的,本次鉴定不予受理。
3、因填写漏项或填写内容有误等问题导致无法鉴定体检或鉴定体检科目发生明显的变化的,由填写人承担责任。
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提供的相关病历资料弄虚作假或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鉴定体检的,取消鉴定资格,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5、职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体查时,超过规定鉴定体检时间的、不配合鉴定专家“实体”检查的和需进行医疗辅助检查时不按时接着来进行鉴定体检的,均视同为放弃,当次鉴定终止。
6、参与鉴定的工作人员和专家要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对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和程序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责。
专家组根据职工伤残病情,结合现场鉴定(体检)情况,依据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作出检验判定的结论。申请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检验判定的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检验判定的结论之日起15日内通过线上或线下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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